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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执行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钟小云与武平县建新建材厂追偿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小云,武平县建新建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行字第1076号申请执行人:钟小云,男,196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武平县建新建材厂,住所地武平县万安镇上镇村黄麻坑,组织机构代码050312854。法定代表人王国富,厂长。申请执行人钟小云与被执行人武平县建新建材厂追偿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2014)武民初字第20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4)武执行字第1076号案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现被执行人涉案13件,执行标的489465元。被执行人所有的机械设备经二次拍卖及一次变卖均流拍,暂时难以变现,现仍在重新处置过程中。目前,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武执行字第107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永雄审 判 员  林德生代理审判员  钟伟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钟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