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1民初35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叶金伟、方欣与黄世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金伟,方欣,黄世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1民初3589号原告:叶金伟,女,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欣,男,198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系原告叶金伟丈夫。原告:方欣,男,198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黄世峰,男,198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原告叶金伟、方欣与被告黄世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叶金伟、方欣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叶金伟、方欣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金伟、方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叶金伟、方欣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亚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王文彬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