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203执恢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董某某与被执行人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某,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3执恢30号申请执行人董某某,女,195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付某,男,198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包头市昆都仑区。申请执行人董某某与被执行人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董某某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2008)包昆法民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请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及案件受理费共计14640元。经审查申请人董某某并非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应为包头百客川夏贸易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董某某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文山审判员 戴俊玲审判员 周世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晋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