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3民初22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胡某1与胡某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1,胡某2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2284号原告胡某1,女,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胡某2,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1诉被告胡某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1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1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1承担。审判员 刘艾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