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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民初22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胡某1与胡某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1,胡某2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2284号原告胡某1,女,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胡某2,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1诉被告胡某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1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1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1承担。审判员  刘艾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