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3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郭某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23刑初8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某,男,住衡山县。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于2015年12月8日被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9日被衡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22日被衡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公诉刑诉[2016]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云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衡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某于2014年1月17日在中国农业银行衡山县支行申办了一张金穗贷记卡(信用卡),授信额度为人民币2万元,自2014年3月21日开始,郭某某使用该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截止2014年9月26日,该卡已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19392.9元。中国农业银行衡山县支行多次以挂号信函方式向郭某某催收该透支款,郭某某一直未予还款。2015年12月6日郭某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抓获归案。同年12月8日以现金存款方式还清了涉案信用卡全部透支款。指控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7日,被告人郭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衡山县支行申办了一张卡号为62×××55金穗贷记卡(信用卡),授信额度为人民币2万元。从2014年3月21日开始,郭某某因承包工程资金周转出现问题,使用该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根据中国农业银行衡山县支行出具的贷记卡交易明细显示,自2014年3月21日至9月26日期间,该信用卡存在多笔透支消费及还款记录。截止2014年9月26日,该卡已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19392.9元。自2014年9月26日至2015年5月7日期间,该卡均未有还款记录。中国农业银行衡山县支行工作人员分别于2015年5月22日、7月30日、8月31日、9月23日、10月30日以挂号信函方式向郭某某催收该透支款。但被告人郭某某一直未还款。该行工作人员上门催收均未找到郭某某,其妹夫于2015年5月19日替郭某某还款500元。2015年12月6日,郭某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长沙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12月8日被移送至衡山县公安局。2015年12月8日,郭某某以现金存款方式还清涉案信用卡全部透支款。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2、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的证明、银行卡照片、信用卡透支款凭条、衡山农行的报案材料及该行关于郭某某信用卡透支催收通知书复印件;郭某某信用卡2014年3月21日至2015年8月7日交易明细;农行个人客户郭某某关联合约信息;农行衡山县支行出具的《郭某某信用卡透支逾期催收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单某、康某、范某、陈某的证言。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数额较大,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是因承包工程资金周转不灵,且到案后以现金存款方式归还了透支款全部本金,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贺 滴人民陪审员 成金林人民陪审员 陈爱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邹丽青校对责任人:贺滴 打印责任人:邹丽青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