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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执6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陈曙光与蔡永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曙光,蔡永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4执644号申请执行人:陈曙光,男,199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执行人:蔡永迁,男,198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执行陈曙光与蔡永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蔡永迁名下登记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蔡永迁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蚌埠市吴湾路89#酒厂宿舍3#楼462#房屋(产权证号20××64)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二、被执行人蔡永迁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蔡永迁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蔡永迁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葛洪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