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3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案由申请执行人张明礼与被执行人支景尧、张倩为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礼,支景尧,张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3执176号申请执行人张明礼,男,汉族,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人。被执行人支景尧,男,汉族,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被执行人张倩,女,汉族,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人。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6年6月14日作出的(2016)冀1123民初25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6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自行履行,现自愿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宁审判员 刘海龙审判员 徐小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