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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民初48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苏维、苏文庭、周细柳与浏阳市洞阳镇东园社区居委会田家二居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维,苏文庭,周细柳,浏阳市洞阳镇东园社区居委会田家二居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81民初4882号原告苏维,女,198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苏文庭(系原告苏维之父),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周细柳(系原告苏维之母),女,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浏阳市洞阳镇东园社区居委会田家二居民小组。代表人周昌年,组长。原告苏维、苏文庭、周细柳与被告浏阳市洞阳镇东园社区居委会田家二居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郭应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由于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郭应湘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