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民初93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刘军文与刘海上、刘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文,刘海上,刘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9340号原告:刘军文,男,196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刘海上(曾用名刘海善),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刘业,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刘军文与被告刘海上、刘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军文未按规定缴纳公告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610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审判员 索国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志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