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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93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刘军文与刘海上、刘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文,刘海上,刘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9340号原告:刘军文,男,196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刘海上(曾用名刘海善),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刘业,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刘军文与被告刘海上、刘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军文未按规定缴纳公告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610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审判员  索国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志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