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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民申11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嘉盈与黄穗源、冯慧燕物权确认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嘉盈,黄穗源,冯慧燕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11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嘉盈,女,198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现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雨田,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穗源,男,196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一审被告:冯慧燕,女,1963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现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再审申请人黄嘉盈因与被申请人黄穗源、一审被告冯慧燕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769号民事判决(下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嘉盈申请再审称,黄嘉盈与黄穗源系父女关系,黄穗源与冯慧燕系夫妻关系。在购买涉案房屋时以黄嘉盈的名字签订了购房合同,涉案房屋产权一直登记在黄嘉盈名下。黄穗源将《协议书》作为证据提交法院,可以证明黄穗源对此是认可的,上述《协议书》充分证明了涉案房屋属于黄嘉盈个人所有。此外,涉案房屋属于银行抵押物,一、二审法院未将抵押权人列为本案第三人违反法律程序。为维护黄嘉盈的合法权益,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驳回黄穗源要求确认涉案房屋为其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黄穗源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物权确认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房屋应否属于黄穗源与冯慧燕共同财产。黄穗源提交的《协议书》内容显示“本人同意接受黄穗源和母亲冯慧燕的赠与,并承诺父亲黄穗源现住的广州市白云区福泰西路84号101房,父亲本人可以居住到终老。”,该《协议书》虽表达了黄穗源、冯慧燕赠与黄嘉盈涉案房屋的意思表示,但《协议书》上并无双方的签字确认,且上述内容系黄嘉盈自行书写,结合黄穗源涉案房屋的按揭由黄穗源还款的事实,二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的规定,采信黄穗源关于借黄嘉盈之名购买涉案房屋的主张正确。一、二审法院判决涉案房屋属于黄穗源和冯慧燕的夫妻共同财产并无不当。此外,涉案房屋的抵押权人与涉案房屋的权属认定并无直接关系,黄嘉盈称一、二审法院未将涉案房屋的抵押权人列为本案第三人程序违法理据不足,其以此为由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嘉盈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洪望强审判员  闵 睿审判员  秦 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 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