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88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吕旭生与马新江、马旭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旭生,马新江,马旭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8857号原告:吕旭生,男,195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委托代理人:马扬波,东阳市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新江,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马旭惠,女,196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吕旭生为与被告马新江、马旭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3日向本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马新江、马旭惠归还原告吕旭生借款本金7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从2014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因被告马新江、马旭惠无法以其它方式送达,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旭生的委托代理人马扬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新江、马旭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6日,被告马新江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吕旭生借款70000元。2014年10月14日,被告马新江重新向原告吕旭生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70000元,于2014年10月底前归还20000元,2015年5月前还清。此后被告马新江未按约归还借款,经原告吕旭生多次催讨,被告马新江分文未还。被告马新江与被告马旭惠于1999年4月8日登记结婚,该笔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新江、马旭惠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吕旭生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14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0元,由被告马新江、马旭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楼康代理审判员 胡金冰人民陪审员 吴锡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张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