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执1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高芳梅与杭州中悦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芳梅,杭州中悦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0执1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芳梅,女,199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被执行人杭州中悦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中都广场2幢252号。法定代表人:计建强,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芳梅与被执行人杭州中悦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6年10月26日,被执行人杭州中悦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高芳梅工资3915.5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调查,被执行人杭州中悦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可以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但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杭州中悦商务酒店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本案已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典磊人民陪审员 唐少鹏人民陪审员 洪立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尤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