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2执字第16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信义陶瓷(中国)有限公司绿地集团长春绿洋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绿地集团长春绿洋置业有限公司,穆云鹏,郝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2执字第1605号申请执行人绿地集团长春绿洋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穆云鹏、郝杨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6)吉0102民初879号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穆云鹏、郝杨银行存款人民币454350元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王晓玫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钱志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