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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执字第16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信义陶瓷(中国)有限公司绿地集团长春绿洋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绿地集团长春绿洋置业有限公司,穆云鹏,郝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2执字第1605号申请执行人绿地集团长春绿洋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穆云鹏、郝杨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6)吉0102民初879号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穆云鹏、郝杨银行存款人民币454350元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王晓玫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钱志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