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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3民初61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安徽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慧某、周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慧某,周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6136号原告:安徽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街道前锋社区金大陆公司办公楼7层。法定代表人:葛新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树伟,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慧某,男,1968年7月10日生,本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周某某,女,1971年8月20日生,本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慧某、周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晓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嫣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