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4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4民初769号原告张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赵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静代理审判员 杨晓睿人民陪审员 杨占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郝丽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