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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4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4民初769号原告张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赵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静代理审判员  杨晓睿人民陪审员  杨占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郝丽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