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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02执12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某1与陈某2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1,陈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1253号申请执行人:陈某1。法定代表人:黄某,女,1969年11月20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陈某2,男,196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申请执行人陈某1与被告陈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贺八少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因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贺八少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本院(2015)贺八少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先强审判员  余伟波审判员  何 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容 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