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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执11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蒋守泰与西安必俊商贸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守泰,西安必俊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1196号申请执行人蒋守泰。被执行人西安必俊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守泰与被执行人西安必俊商贸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45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但其未履行。2016年10月24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表示正在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解决本案,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蒋守泰的申请请求,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其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蒋守泰撤销本案执行请求,本院(2016)陕0113执1196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 超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管露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