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2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左平与补小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平,补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2执215号申请执行人左平,男,生于1967年10月14日,住四川省青川县。被执行人补小平,男,生于1965年7月22日,住四川省遂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左平与被执行人补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债权为700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补小平银行无存款,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可予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确定申请执行人左平在本案中享有的债权700000.00元。二、终结本院(2015)青川民初字第8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学明审判员 白培富审判员 冯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小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