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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2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左平与补小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平,补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2执215号申请执行人左平,男,生于1967年10月14日,住四川省青川县。被执行人补小平,男,生于1965年7月22日,住四川省遂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左平与被执行人补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债权为700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补小平银行无存款,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可予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确定申请执行人左平在本案中享有的债权700000.00元。二、终结本院(2015)青川民初字第8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学明审判员  白培富审判员  冯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小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