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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02执9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黄加述与湖北全洲扬子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加述,湖北全洲扬子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02执936号申请执行人黄加述。被执行人湖北全洲扬子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青林,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黄加述与湖北全洲扬子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2558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黄加述申请撤销对被被执行人湖北全洲扬子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无需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25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忠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