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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322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上栗县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肖伟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栗县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肖伟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322执109号申请执行人上栗县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栗县。法定代表人龙用竹,董事长。被执行人肖伟胜,男,196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个体户,住湖南省浏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栗县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肖伟胜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肖伟胜的车辆、房产、土地、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金波审 判 员 陈宏林审 判 员 谢启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刘加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