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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民初33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与高宗明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高宗明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81民初332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仁和南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15271095X2(1-1)。负责人:陈健,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娟,该行员工。被告:高宗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天长支行)诉被告高宗明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天长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宗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农行天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高宗明偿还透支利息12795.95元;2、判决被告自2016年9月12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支付12795.95元的逾期利息至偿清之日;3、由被告承担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10年12月28日至2011年1月3日被告用在我行申请的贷记卡透支本金共计19890.6元,2014年10月17日前还清透支本金,期间产生的透支利息共计12795.95元至今未还。故诉讼来院,要求被告立即还款付息。高宗明未答辩,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当庭出具的证据及透支利息说明,可以认定12795.95元为被告透支本金期间产生的透支利息,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透支利息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按日万分之五透支利息12795.95元的逾期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宗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透支利息12795.9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被告高宗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开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万新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