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4执保4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上海锦昌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与福建福田服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锦昌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福建福田服装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4执保401号申请人上海锦昌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闵行区浦星公路528号。法定代表人张道仓,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鸿,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福建福田服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仓山区仓山科技园金浦支路3号。法定代表人XX璋。原告上海锦昌纺织���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福田服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锦昌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756,222.95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以《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福田服装集团有限公司756,222.95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4304.11元,由申请人上海锦昌纺织品进出��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 建 平代理审判员 吴 清 云代理审判员 钱红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