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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4执14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骆毅、成都新启帆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骆毅,成都新启帆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1432号申请执行人骆毅,男,汉族,1980年11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被执行人成都新启帆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花都大道789号1栋3层1号,组织机构代码:06975271-0。法定代表人冯艳,董事长。执行人 骆                         毅                         与                         被执行人 成都新启帆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成青劳人仲委裁字(2015)第0027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 成都新启帆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骆毅于     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依法受理。本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成都新启帆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青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成青劳人仲委裁字(2015)第00273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审判长徐勇审判员曾滔审判员黄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刘荣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