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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2执恢1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中国某某银行城固县支行与王某某,常某某,陈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城固县支行,王某某,常某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2执恢1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城固县支行,住所:城固县某某路。负责人李某某,行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住城固县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组,农民。被执行人常某某,男,汉族,系城固县某某中学教师,农民。被执行人陈某,男,汉族,住城固县某某镇某某村*组。本院恢复执行中国某某银行城固县支行与王某某,常某某,陈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本息105410.04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在诉讼中未到庭参加诉讼,缺席判决,下落不明。经多次做工作、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后,被执行人王某某的家人、常某某、陈某履行了借款本息105000元,下欠利息,上述被执行人均无能力执行,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所执行案款105000元以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城固县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009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向明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