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81执52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李小侠与苏州森威服饰有限公司工资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侠,苏州森威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5215号申请执行人李小侠。被执行人苏州森威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渠中村工业坊4幢。法定代表人司马国强。申请执行人李小侠与被执行人苏州森威服饰有限公司工资争议一案,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常劳人仲案字(2014)第2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仲裁裁决书: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被执行人苏州森威服饰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小侠工资227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275元。执行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无异议,也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限期举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常劳人仲案字(2014)第29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钱俊华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万雨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