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执32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马海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3259号被执行人:马海龙,男,1982年1月25日生,汉族,江苏省东海县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东海县。本院在执行马海龙罚金一案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情况,未发现有银行存款;2、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未发现有车辆登记;3、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未发现有房产登记。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海龙于2008年3月6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09年1月16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10年5月7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原判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2012年7月8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4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12月3日起至2016年5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2015)新刑初字第00537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暂无法实际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科学执行员 孙先胜执行员 张 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炜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