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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116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杭州萧山雄野麻将机厂与罗庆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萧山雄野麻将机厂,罗庆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1660号原告杭州萧山雄野麻将机厂,机构代码L4079664-0,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蜀惠路25号。负责人王荣军。委托代理人施政,浙江宝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庆程,男,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萧山雄野麻将机厂诉被告罗庆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萧山雄野麻将机厂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罗庆程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萧山雄野麻将机厂撤回对罗庆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62元,减半收取1581元,由杭州萧山雄野麻将机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莉二○一六年十月二十无异书记员张艳代理审判员  杨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