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执105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宿占晓、金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占晓,金勇,蔡亮初,黄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10577号申请执行人:宿占晓,男,汉族,1981年8月11日出生,住湖北省晋州市。申请执行人:金勇,男,汉族,1986年11月9日出生能,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被执行人:蔡亮初,男,汉族,1964年7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黄嘉荣,男,汉族,1988年6月9日出生,暂住地佛山市顺德区。原告金勇、宿占晓与被告黄嘉荣、蔡亮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57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买卖合同纠纷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原告金勇、宿占晓于2016年7月15日前付10万元,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于每月月底前支付2万元,余款1万元于2017年7月31日前付清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4820.5元。因债务人黄嘉荣、蔡亮初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金勇、宿占晓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黄嘉荣、蔡亮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15788.98元,扣除本案执行费136元。余款15652.98元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9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一、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一致确认: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407320.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黄嘉荣15788.98扣除本案执行费136元,余款15652.98元用于支付本案后,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391531.52元。被执行人黄嘉荣定于当即支付50000元现金被执行人,余下款项被执行人定于从2016年11月起每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7000元,直至全部债务清偿为止。上述款项由被执行人转账至申请执行人宿占晓指定的账户(户名:宿占晓、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佛山高明支行,账号:95×××78)。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顺德法院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逾期申请恢复执行的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期限,适用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和解协议而中止,其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书面告知本院。三、本案执行费6009.81元,扣去已支付136元,余款5873.81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认为,上述《执行和解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书面告知本院。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应在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提出,逾期申请恢复执行的,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1057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谢建军执行员 谭琨刚执行员 容毓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世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