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2民申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慧兰、陈健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慧兰,陈健,范仕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申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慧兰,女,1976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委托代理人:蔡志强,宜兴市铜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健,男,1980年7月4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原审被告:范仕成,男,1975年1月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再审申请人王慧兰因与被申请人陈健、原审被告范仕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宜丁民初字第037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慧兰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与其前夫范仕成于2010年就开始分居闹离婚。期间范仕成多次向外举债,并到澳门赌博挥霍(有港澳出入境登记),长期下落不明,导致申请人无法办理离婚登记。后申请人多方打听范仕成下落,于2012年10月找到范仕成,并于当月17日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后,申请人未按协议约定居住原房产,毅然光身带着儿子范琦在丁蜀镇租房居住,申请人打工独自照料抚养儿子至今,从未离开过丁蜀,且范仕成父母也知晓申请人租住的住所。2011年5月,宜兴市人民法院受理了陈健诉范仕成及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案,该案以申请人下落不明为由,以公告送达方式开庭审理、判决,完全剥夺了申请人的举证、抗辩权利。2016年3月24日该案在恢复执行程序过程中,向申请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材料,申请人才真正知晓该案的存在,经过申请人多方咨询未果、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只能向宜兴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具体如下:新证据有范仕成的港澳通行证、村民证明、范仕成父母证明、一审法院调查笔录等。上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对申请人的判决。(二)认定事实错误主要表现在:1、案件所涉款项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应将申请人列为被告并判决。申请人的前夫即该案被告范仕成,在外举债到澳门赌博挥霍根本系其个人行为,并未将款项用于家庭生活,期间双方早已分居,且申请人根本不知晓涉案债务的存在。2、法院承办人也实地了解了真实情况并制作了调查笔录,也完全清楚并且知晓范仕成的赌博事实。3、据了解,该案原告陈健系专业的民间高利贷放贷者,相关部门有案底记录。一审盲目判决,为认定事实错误。(三)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主要表现为该案未能向申请人送达应诉材料,却以公告方式送达。导致申请人无法举证抗辩,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四)法律适用错误主要表现在:该案明显为个人债务并且系赌博,系其范仕成个人挥霍,根本未用于家庭,但一审仍然以夫妻共同债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加以判决,该法律适用明显错误。(五)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及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主要表现在:审理程序错误,申请人一直居住在丁蜀镇,并且单独抚养儿子范琦,完全可以找到申请人并向申请人送达相关应诉材料,申请人不存在下落不明的情况。申请人户籍登记地址,一直由申请人的前公婆居住,公婆完全知晓申请人的下落。故一审对申请人以公告送达方式开庭审理该案,程序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再审请求:要求撤销本院(2011)宜丁民初字第037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并改判驳回对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在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未果的情况下,通过向王慧兰原居住地的邻居、村民委员会调查,虽了解到王慧兰已不在原址居住,但均无法确定其实际居住地址,故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程序合法。根据王慧兰提供的证据,范仕成虽有多次出境澳门的记录,但在两次借款即2011年1月26日、同年3月26日后仅出境两次,分别为2011年3月1日、同年4月29日,从时间上根本无法判断范仕成借款后即将借款用于赌博,且仅凭出入境记录及范仕成本人陈述,也无法足以认定范仕成于2011年3月1日、同年4月29日到澳门赌博的事实。另外,根据范仕成的陈述,其向陈健所借款项也存在归还他人借款利息及本人生活消费的用途,故王慧兰认为范仕成向陈健借款用于赌博的再审理由,无足够的证据及事实予以证明,故对该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正确,程序合法,原判决应当维持。再审申请人王慧兰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慧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俐强审判员 陈 明审判员 王燕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