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2401财保19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孟玲军与李昕、徐安娜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财保192-1号申请保全人:孟玲军。被申请保全人:李昕。被申请保全人:徐安娜。申请保全人孟玲军与被申请保全人李昕、徐安娜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孟玲军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孟玲军的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保全人孟玲军撤回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费1220.00元(申请保全人已预交),退还申请保全人孟玲军。审判员 车 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嘉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