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执48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与王明贵、常学良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王明贵,常学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4执4816号申请执行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25号。负责人:姜戈,系该院院长。被执行人:王明贵,男,1963年5月18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被执行人:常学良,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执行王明贵、常学良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明贵、常学良下落不明;我院通过银行查询系统、车辆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王明贵、常学良无可供执行财产。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明贵、常学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我院将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怀智代理审判员 何永孝代理审判员 麻艳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经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