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623执6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毛燕兵与胡蕾、肖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燕兵,胡蕾,肖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3执6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毛燕兵,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被执行人:胡蕾,女,198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南县。被执行人:肖静,男,198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南县。本院在执行毛燕兵与胡蕾、肖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胡蕾、肖静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学睿审 判 员  廖 文代理审判员  陈纯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建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