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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刑初34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谭某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刑初3493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自报),男,汉族,初中文化,在顺德区杏坛镇××村××然家具厂工作,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因本案于2016年7月8日被羁押,2016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7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辩护人黄朝永,广东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6)3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晓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及其辩护人黄朝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7月8日21时许,被告人谭某酒后与刘福平发生口角并拉扯,刘某劝架分开两人。谭某一气之下,从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安富村安富工业区3号颂然家具厂拿了一把铁锤,去到厂门口将刘某停放在该处的粤X×××××号雷克萨斯牌小轿车的前挡风玻璃及车窗玻璃砸烂(价值9844元)。案发后,谭某家属向刘某赔偿了11554元,双方达成和解。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谭某的供述及指认笔录;被害人刘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搜查笔录及扣押、接受证据清单;谅解书及收款收据;视听资料。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谭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双方达成了和解。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谭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被告人谭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起诉书及量刑建议书无异议;2.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被告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3.被告人确有悔改表现,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4.被告人是初犯、偶犯;5.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更利于其改造。综上,请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其犯罪事实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的家属向被害人赔偿了人民币11554元,双方达成和解,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第5点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对其不宜适用缓刑,故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8日起至2016年12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浩然人民陪审员  黄杏冰人民陪审员  尤惠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惠明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4页共5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