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5民初42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魏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25民初4228号原告:魏某,女,1990年2月3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模胜,定远县池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甲,那,1989年5月19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原告魏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模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甲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一千元;3、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一次性经济帮助三万元。事实与理由:2012年1月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同年1月28日举行订婚仪式。××××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9月27日举行婚礼。××××年××月××日生育一子李某乙。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好,原告相夫教子,被告赚钱养家,并偿还部分购房按揭款。但好景不长,原告发现被告有赌博习惯,原告对其多次劝导,被告不但不听,还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考虑小孩尚小,组建家庭不易,仍然继续与被告共同生活,但被告依然我行我素,好赌成性,对家庭不负责任,现夫妻长期分居,感情完全破裂,故诉请法院依法裁决。被告李某甲未作答辩。原告为了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以下三组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的身份情���;证据二、原、被告结婚证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证据三、出生医学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双方婚后生育一子,取名李某乙。被告李某甲未提交任何证据。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因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且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故对上述证据本院均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月,原告魏某与被告李某甲经他人介绍相识、相恋,同年1月28日双方举行订婚仪式,××××年××月××日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J341125-2012-009813),同年9月27日举行婚礼。××××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乙。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因家庭琐事偶有争执。2016年9月18日原告以其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魏某与被告李某甲之间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夫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离婚需以夫妻感情破裂为条件。本案原、被告从相识、相恋到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多年,且生育一子,应当认定双方存在一定的夫妻感情。夫妻之间因家庭琐事偶有争执属正常现象,只要夫妻双方相互尊重,经常加强交流、沟通,感情和好是可能的。目前因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对其提出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魏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魏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明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仕宏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