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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4民初25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孙立春诉李德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立春,李德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4民初2588号原告孙立春,男。被告:李德刚,男。原告孙立春与被告李德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孙立春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立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孙立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0元,由孙立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娄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