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24民初25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孙立春诉李德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立春,李德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4民初2588号原告孙立春,男。被告:李德刚,男。原告孙立春与被告李德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孙立春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立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孙立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0元,由孙立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娄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