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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2民初26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黄兴旺与云南鲁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云南易旭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兴旺,云南鲁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云南易旭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2民初2631号原告:黄兴旺,男,汉族,1986年1月2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红彬,云南华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鲁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西山区碧鸡街道办事处车家壁村台湾田处(F5号区货场)法定代表人:郇金民被告:云南易旭工程机械��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春雨路1715号。法定代表人:刘战兵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定勇,云南建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黄兴旺诉被告云南鲁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云南易旭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8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诉讼标的变更10000元。后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兴旺撤回对被告云南鲁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云南易旭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黄兴旺承担。退还原告黄兴旺多交诉讼费2795元。审 判 长  张 芳人民陪审员  赵玉燕人民陪审员  贺加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