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81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梁安战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安战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081刑初24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安战,男,1983年5月2日出于广西靖西市,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靖西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4年5月5日释放。又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5月17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靖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靖西市人民检察院以靖诉检刑诉(2016)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安战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覃兰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安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梁安战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梁安战和其胞兄梁安铁(另案处理)驾驶一辆白色福特牌小轿车路过靖西市城西路422号百乐仕电器店前,因该店的送货皮卡车停在门口阻碍行驶道路导致交通拥堵,梁安战、梁安铁遂与该店店主肖某、李某等人发生口角之争继而引发互殴。此时,刚好驾驶电动车路该处的黄某(梁安铁亲属)见状,便上前帮忙,梁安战、梁安铁、黄某见对方人数众多,遂合乘福特牌小轿车离开现场。当日19时许,梁安战和梁安铁回到屯里组织约6、7名青年持钢管等工具欲图报复,后由梁安战驾驶一部商务车搭载该6、7青年来到百乐仕电器店前,肖某的母亲见对方前来,因害怕便跑到相邻的格力空调电器店(店主为邓某)躲避。梁安战误以为格力空调电器店就是肖某的店,便带头冲入格力空调电器店,对店内的电视机、电磁炉、热水器等物品进行打砸,后逃离现场。经靖西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店被砸物品价值人民币14134元。案发后,肖某赔偿给邓某人民币4000元;2016年5月16日,被告人梁安战家属已代为赔偿给肖某人民币4000元、邓某人民币98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另查明,被告人梁安战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4年5月5日释放。被告人梁安战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举出的被害人邓某陈述,证人肖某、李某、黄某、覃某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和被砸物品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和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和辨认照片,发货单和损失物品清单,靖西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靖价认字(2016)第327号鉴定结论书和鉴定意见通知书,靖西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和发还清单,靖西市公安局新靖责任区刑警队关于被告人梁安战的查获经过,赔偿收据和谅解书,本院(2010)靖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和释放通知书,被告人梁安战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过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告人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安战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价值为人民币14134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安战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梁安战在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安战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已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安战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7日起至2016年12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文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粟appoint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