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1民初24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杨续诉凡高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续,凡高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1民初2482号原告杨续。被告凡高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云岗。原告杨续诉被告凡高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社保不能以现金形式补给个人,原告杨续于2016年10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元,另5元本院退付原告。审 判 长 刘爱芳代理审判员 司成沅人民陪审员 杨 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古 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