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执32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南京宝船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蓝姆汽车设备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2016执3289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宝船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广州蓝姆汽车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32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京宝船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法定代表人:朱强。被执行人:广州蓝姆汽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林永达。本院在执行南京宝船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蓝姆汽车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仲案字第4639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偿还货款618249.5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权属于被执行人的型号为CA6236的车床一台、型号为X5042A的立式升降台铣床一台、型号为M7130H的普通卧轴矩台平面磨床一台、型号为Z3050X16的摇臂铣床一台、型号为JOINT-4VA的捷通达精密铣床四台、件数RI2-2的连接件一台、型号为LP5025的尤门型加工中心一台,并委托广州中职信资产评估与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评估总价为832930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应予强制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公开拍卖权属人为被执行人广州蓝姆汽车设备有限公司的型号为X5042A的立式升降台铣床等机器设备共十台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志正执行员 戚 琪执行员 金园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