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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执20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刘建铎与贾艳立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铎,贾艳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4执2075号申请执行人刘建铎,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贾艳立,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执行刘建铎与被执行人贾艳立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松民初字第79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峰审判员  牧 仁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乔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