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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1财保1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汪华与彭国文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华,彭国文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1财保198号申请人汪华,男,1983年12月16日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被申请人彭国文,男,1963年6月8日生,土家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申请人汪华与被申请人彭国文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汪华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彭国文所有的位于秀山县中和街道xxx号商住楼x栋x单元x号房屋进行查封(房屋产权证号:317房地证2013字第03xxx号;保全金额:83200元)。案外人汪立明、程素梅以位于秀山县中和街道xxx号x单元x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渝20**秀山县不动产权第00019xxx号)作担保。本院经审查,申请人汪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同意对被申请人彭国文所有的位于秀山县中和街道xxx号商住楼x栋x单元x号房屋予以保全(房屋产权证号:317房地证2013字第03xxx号;保全金额:83200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费852元,由申请人汪华负担。审判员  严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