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4财保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徐社田与赵新田、耿素萍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社田,赵新田,耿素萍,蚌埠嘉怡景服装有限公司,罗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财保99号申请人:徐社田,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申请人:赵新田,男,195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申请人:耿素萍。被申请人:蚌埠嘉怡景服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300000094196,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长青南路113号9栋。法定代表人:耿素萍,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罗安平,男,196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申请人徐社田于2016年10月26日向蚌埠市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赵新田、耿素萍、蚌埠嘉怡景服装有限公司、罗安平银行存款人民币75万元或者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王利新以其坐落于蚌埠市淮河路658栋6-东户房屋(房地权蚌私字第××号)、担保人吕杰以其坐落于蚌埠市淮河路658栋5-中房屋(房权证蚌私字第××号)提供担保。2016年10月26日,蚌埠市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相关材料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社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该财产可能转移或毁损,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赵新田、耿素萍、蚌埠嘉怡景服装有限公司、罗安平银行存款人民币75万元或者查封其他等值财产(财产线索详见清单);二、查封担保人王利新名下坐落于蚌埠市淮河路658栋6-东户房屋(房地权蚌私字第××号)、担保人吕杰名下坐落于蚌埠市淮河路658栋5-中房屋(房权证蚌私字第××号)。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从实际保全之日起开始计算。申请人延长保全财产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申请人损失的后果由申请人自己承担。案件申请费4270元,由申请人徐社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崇仪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宏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