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1民初371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徐飞诉被告王伟间借贷解除保全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飞,王金峰,史玉侠,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3716-1号原告:徐飞,男,198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王金峰,男,1966年3月2号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史玉侠,女,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王伟,男,198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飞诉被告王金峰、史玉侠、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飞被告王金峰、史玉侠于2016年10月26日达成调解协议,同时,原告徐飞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裁定。本院认为:原告徐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冻结被告王金峰、史玉侠的银行存款28万元二、解除查封刘祥龙所有的担保财皖SP****号奔驰轿车一辆。审判长 张 亚审判员 李悦超审判员 杨立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郝韶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