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3民初15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2016)甘0723民初1539号原告尹超与被告王松山彩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超,王松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723民初1539号原告:尹超被告:王松山,委托代理人:程国明,原告尹超与被告王松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超与被告王松山及其委托代理人程国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彩票款75358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在临泽县倪家营镇开设中国福利彩票销售点(许可证号62222425),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在原告的彩票销售点购买社会福利彩票,共计拖欠彩票款75358元,被告分别于2014年1月5日、1月21给原告出具欠条两份,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推托至今未付。被告辩称:对拖欠原告彩票款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原告系张掖市民政局核准的中国福利彩票代销者,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原告起诉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其债权不受法律保护;原告赊销彩票严重违反彩票管理条例的禁止性规定,其彩票买卖行为系无效行为。被告除已给原告偿还15000元现金,原告给被告出具收条外,被告于2014年3月25日给原告现金10000元,原告处尚有被告购买彩票没有兑付奖金7000元,均应当予以扣除。综上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张掖市民政局核准的中国福利彩票代销者,其在临泽县倪家营镇开设中国福利彩票投注站(投注站编号62222425)开展彩票销售业务。2013年期间,被告在原告的彩票销售点购买社会福利彩票,拖欠彩票款54958元,被告于2014年1月5日给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2014年元月,被告又在原告的彩票销售点购买社会福利彩票,拖欠彩票款20900元,被告于2014年1月21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2014年3月27日,被告给原告偿还了15000元,尚欠60858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推托至今未付。上述事实,原告提供了张掖市民政局核发的中国福利彩票代销证、欠条、催要欠款的证人证言等证据,经质证,被告对张掖市民政局核发的中国福利彩票代销证、欠条均无异议,故对该证据依法予以采信;被告对证人徐建英的证言提出异议,认为证人系原告雇员,其与原告有利害关系,证人证言不客观真实,经审查,证人徐建英虽系原告雇员,但证人证言与原告的陈述相互一致,能够客观地证明原告向被告催要欠款的事实,且庭审中被告亦对拖欠彩票款的事实也予以认可,故对证人徐建英的证言依法予以采信。庭审中被告提供了原告出具的收条一份,金额15000元,经质证,原告没有异议,故对该证据依法予以采信。法院依被告申请调取了原告之妻李晓伟在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倪家营支行账号为6210610003000408257银行卡自2014年4月1日至6月30日交易明细对账单及2014年4月1日、5月8日、5月10日、5月25日、6月23日存款10000元的储蓄存款凭条,经质证,原被告均无异议,故对上述证据依法予以采信。据此,结合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了该案件事实。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原告处赊购彩票,双方已形成彩票买卖合同关系,后经双方结算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偿还欠款,被告偿还部分彩票款应当予以扣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彩票款的部分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辩解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经审查,原告系张掖市民政局核准的中国福利彩票代销者,其在临泽县倪家营镇开设中国福利彩票投注站开展彩票销售业务,具备与他人签订彩票买卖合同的主体资格,被告在原告的彩票销售点赊购彩票,被告赊购的彩票款实际已由原告先行垫付,原告已将被告所欠的彩票款代为清偿完毕,原告诉讼主体适格,故对其辩解意见依法不予采纳。被告辩解原告起诉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其债权不受法律保护,经审查,原告与被告既非亲属关系,也再无其他经济往来,且证人徐建英的证言与原告的陈述一致,能够证明原告向被告索要欠款的事实,认定其债权的诉讼时效因此而发生中断,诉讼时效应从最后一次索要欠款的时间,即2016年5月20日重新计算,原告起诉并没有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故对其辩解意见依法不予采纳。被告辩解原告赊销彩票严重违反彩票管理条例的禁止性规定,其彩票买卖行为系无效行为,经审查,《彩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款虽然规定彩票代销者不得以赊购或者以信用方式销售彩票,但该规定实质上是为了规范彩票销售者,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彩票销售者将彩票销售款及时足额上缴到彩票专用账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这一规定属于行业管理性规范,对彩票销售者无疑具有约束力,但并非效力性规范,违反《彩票管理条例》的该项规定,并不必然导致彩票买卖行为无效,故对其辩解意见依法不予采纳。被告辩解其于2014年3月25日另行向原告支付现金10000元,经审查,被告既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原告又当庭不予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其辩解意见依法不予采纳。被告辩解原告尚有被告购买彩票没有兑付的奖金7000多元,应予以扣除。经审查,被告在原告的彩票销售点赊购的彩票属于即开型彩票,所购彩票即开即兑,被告虽然提供了当时给原告销售彩票的雇员XX的通话录音,但原告当庭不予认可,被告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对其辩解意见依法不予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松山拖欠原告彩票款60858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4元,减半收取842元,由被告王松山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 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艳琴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注:本判决生效且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未按期履行,权利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