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123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北京洛奇临床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与姜林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洛奇临床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姜林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12343号原告北京洛奇临床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昌平区生命园路29号D座101-A107。法定代表人何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晓天,女,198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洛奇临床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单位宿舍。被告姜林海,男性,年龄44,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北京洛奇临床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姜林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洛奇临床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洛奇临床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北京洛奇临床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彦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宝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