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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681执18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刘先凤与张桂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先凤,张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681执1848号申请执行人刘先凤。被执行人张桂华。申请执行人刘先凤与被执行人张桂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2016)辽0681民初308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时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按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2124元,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丈夫名头的银行存款帐户予以冻结。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681民初308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明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美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