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24民初8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东宁县宏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玉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宁县宏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玉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24民初822号原告东宁县宏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法定代表人亓信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贵江,男,195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委托代理人郭超群,女,196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委托代理人陈黎,男,196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被告王玉春,男,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其它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宁县宏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玉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证被告身份、地址信息不详,无明确的被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东宁县宏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 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许秋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