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民终52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邯郸市富佳电子有限公司与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邯郸市富佳电子有限公司,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民终52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邯郸市富佳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光明北大街12号第1栋10层18号。法定代表人:王彦君,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创业路8号3号楼6层3-9。法定代表人:牛俊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文,该公司职员。上诉人邯郸市富佳电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3民初2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上诉人邯郸市富佳电子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邯郸市富佳电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邯郸市富佳电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1900元,减半收取计10950元,由上诉人邯郸市富佳电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 琪代理审判员 孙 佳代理审判员 郭 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芦萧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