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民初176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桂长春与周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长春,周伟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17640号原告桂长春,男,汉族,1970年2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周伟,男,汉族,1980年3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桂长春诉被告周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长春经本院传票传唤,在民事传票确定的开庭时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0元,由原告桂长春负担,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彭 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袁秋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