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138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坪山新区佳力塑胶加工厂与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坪山新区佳力塑胶加工厂,吴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3871号原告深圳市坪山新区佳力塑胶加工厂。经营者魏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xx,身份证号码xx。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某,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xx,身份证号码xx。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被告的户籍地为某某省某某市,本案应由某某省某某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的标的是货款,故应按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原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所在地在深圳市坪山新区某某号,故本院对本案具有法定管辖权。被告吴某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吴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诉讼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宏谊 来自